2026-04-01 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品質,規範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氣袋採樣法。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是對《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HJ 732─2014)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