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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

2022-06-24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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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本法所稱黑土地,是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以下簡稱四省區)的相關區域範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科學、有效的黑土地保護政策,保障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綜合採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産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品質有提升、産能可持續。
  第四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産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黑土地開墾歷史和利用現狀,以及黑土層厚度、土壤性狀、土壤類型等,按照最有利於全面保護、綜合治理和系統修復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黑土地保護範圍並適時調整,有計劃、分步驟、分類別地推進黑土地保護工作。歷史上屬黑土地的,除確無法修復的外,原則上都應列入黑土地保護範圍進行修恢復。
  第五條 黑土地應當用於糧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農産品生産。
  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産,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品質長期穩定。
  第六條 國務院和四省區人民政府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四省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品質、生態環境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産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産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品質和其他保護標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調查和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佈、數量、品質、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國務院農業農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會同四省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品質監測網路,加強對黑土地土壤性狀、黑土層厚度、水蝕、風蝕等情況的常態化監測,建立黑土地品質動態變化數據庫,並做好資訊共用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合理佈局各類用途土地,以利於黑土地水蝕、風蝕等的預防和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趨勢,提升黑土地品質,改善黑土地生態環境。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黑土地保護的科技支撐能力建設,將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科技創新作為重點支援領域;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水土保持、防風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態保護等科學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應用。
  有關耕地品質監測保護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對農業生産經營者保護黑土地進行技術培訓、提供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技術服務。
  國家支援開展黑土地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建設:
  (一)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完善水田、旱地灌排體系;
  (二)加強田塊整治,修復溝毀耕地,合理劃分適宜耕作田塊;
  (三)加強坡耕地、侵蝕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
  (四)合理規劃修建機耕路、生産路;
  (五)建設農田防護林網;
  (六)其他黑土地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科學的耕作制度,採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品質:
  (一)因地制宜實行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廣適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廣免(少)耕、深松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
  (三)因地制宜推廣秸稈覆蓋、粉碎深(翻)埋、過腹轉化等還田方式;
  (四)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
  (五)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製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使用量,合理使用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産資料;
  (六)其他黑土地品質提升措施。
  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採取綜合性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蝕、土地沙化和鹽漬化,改善和修復農田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害設防、合理管護、科學佈局的原則,制定農田防護林建設計劃,組織沿農田道路、溝渠等種植農田防護林,防止違背自然規律造林綠化。農田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確保防護林功能不減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加強黑土地周邊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於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並結合土壤類型和品質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制定並組織實施黑土地品質提升計劃,因地制宜合理採取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
  第十七條 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依法發包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黑土地等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應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積極採取提升黑土地品質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黑土地。
  第十八條 農業投入品生産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防止黑土地污染。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援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黑土地綠色種養迴圈農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不得佔用黑土地;確需佔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並補充數量和品質相當的耕地。
  建設項目佔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制定剝離黑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四省區人民政府分別制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國家加大對黑土地保護措施獎補資金的傾斜力度,建立長期穩定的獎勵補助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於農業農村投入的重點領域,並加大投入力度。
  國家組織開展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農田防護林、土地復墾等建設活動,在項目資金安排上積極支援黑土地保護需要。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用於黑土地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用養結合、保護效果導向的激勵政策,對採取黑土地保護和治理修復措施的農業生産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糧食主銷區通過資金支援、與四省區建立穩定糧食購銷關係等經濟合作方式參與黑土地保護,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區域投入保護機制。
  第二十五條 國家按照政策支援、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黑土地保護活動,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保險業務。
  國家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和社會化服務機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産品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産,提高黑土地産出效益。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對四省區人民政府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品質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黑土地保護資金;
  (二)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護職責導致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破壞的行為。
  第三十條 非法佔用或者損毀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恢復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法將黑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黑土地面積減少、品質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治理修復、賠償損失。
  農業生産經營者未盡到黑土地保護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耕地保護相關補貼。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違法所得,並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購買的,沒收非法購買的黑土,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佔用黑土地未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對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別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範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有關法律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未作規定的,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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