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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佈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2023-10-13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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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相應代價。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環保督察、行政處罰等工作,多措並舉、持續發力,辦理了一批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
  為加強警示宣傳,2023年10月,生態環境部公佈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並對辦理相關案件的山東省棗莊市生態環境局、濟寧市生態環境局和菏澤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上海市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江西省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河北省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江蘇省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湖北省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安徽省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此次公佈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山東省南四湖流域全鹽量硫酸鹽超標排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南四湖公益訴訟專案中發現山東省部分企業存在高鹽廢水治理措施落實不到位,超標排放含鹽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並將該案件線索移交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調查評估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經過排查篩選,發現有33家企業排放的廢水中硫酸鹽、全鹽量濃度超過山東省地方標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DB 37/ 3416.1—2018)中的限值,最大超標倍數分別為硫酸鹽0.10~7.75倍、全鹽量0.06~3.92倍,成為南水北調水質安全的隱患,於是立即組織棗莊市、濟寧市、菏澤市針對33家企業啟動索賠程式,並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鑒定評估機構結合該案特點,開展了企業排污口、20余條河流(100多公里)和南四湖的水質及底泥現場取樣、分析,確定了相關企業硫酸鹽、全鹽量超標排放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程度及範圍,分別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水資源影子價格法、恢復費用法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了量化。目前,鑒定評估機構已對33家企業中的25家出具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其餘8家企業已完成損害調查,正在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根據評估結論,其中1家企業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無需賠償;24家企業硫酸鹽、全鹽量超標排放對周圍的地表水環境造成了損害,可量化的損害金額約9.2億元。
  3.磋商情況
  磋商過程中,由於硫酸鹽、全鹽量是山東省地方標準中規定的污染因子,並且賠償金額數額較高,企業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存在較大抵觸情緒,為此,辦案部門採取“主動、聯動、同步”的方式,推動磋商工作順利開展。一是本著“損害事實不協商、賠償金額不讓渡、執行方式可商議”的思路,針對少數企業減輕賠償責任的要求予以堅決拒絕,維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剛性,同時也對積極承擔責任的企業提出的分批繳納賠償金、延長繳款時限等要求予以認可,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二是上下聯動,橫向配合,凝聚協作優勢。省生態環境廳、市生態環境局和屬地人民政府加強專業指導,分析評估報告,研判案件形勢,協調磋商進度,共同列席磋商,在與其中8家企業磋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其中,形成強大合力,有效推進案件辦理。三是案件辦理與宣傳引導同步。在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同時,準確把握企業心理,針對性地開展法治教育,大力宣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強化企業“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責任意識,促使企業主動守法擔責。
  目前,24家企業已簽訂磋商協議,其中6家企業的磋商協議經過司法確認。
  4.修復情況
  針對已達成磋商的24家企業,通過採取高鹽水治理項目提標改造替代、生態環境直接治理、繳納賠償金等多種方式,統籌推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根據協議,其中12家企業採取超濾、反滲透、濃縮、蒸發結晶相結合的工藝實施礦井水提標改造替代修復,提標改造後硫酸鹽、全鹽量排放降低至250mg/L、1000mg/L(地方排放標準限值為650mg/L、1600mg/L)。目前,11家已完成提標改造替代修復,1家正在推進中。另外12家企業已實現達標排放並繳納到位賠償金3485.78萬元,其中,棗莊市已收繳的2833.98萬元,將用於建設南四湖恢復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檢察機關移送辦理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典型案例,在探索多賠償義務人合併索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1.強化與檢察機關聯動,合力推進索賠。該案來源於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相關案件發現線索的移交,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的良好體現。為加大該案辦理力度,擴大案件的示範效應,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合力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生態環境部門主動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召開推進會、現場調查、磋商等環節,有力促進了案件辦理。
  2.科學開展鑒定,固定損害證據。在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先例和無硫酸鹽、全鹽量線上監測數據可供參考的情況下,鑒定評估機構通過對企業排污口、南四湖和相關入湖河流的水質及底泥現場取樣、分析,確定相關煤礦企業硫酸鹽、全鹽量超標排放造成的環境損害程度及範圍,創新性地綜合運用虛擬治理成本法、水資源影子價格法、恢復費用法等多種方式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為後續順利開展磋商、實現生態環境修復奠定了基礎。
  3.分類推進賠償,及時修復生態。該案辦理過程中,將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作為損害賠償工作的根本目標,針對不同企業情況分類提出賠償方式,探索採取提高企業排放限值要求、建立南四湖棗莊恢復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等多種方式實現環境修復。
  (三)專家點評
  該系列案中,檢察機關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了案件線索,及時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的有效移送,高效推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辦理。
  辦案單位充分認識到該系列案的特點,區分各案的具體案情,有效確保了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充分救濟。針對不同特點的賠償義務人的具體情況,在堅持修復優先、應賠盡賠的原則下,靈活採取建立修復示範基地、提高企業排放限值等方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替代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不僅可以依法救濟受損生態環境,還可倒逼企業遵守達標排放等法定環保義務,提高環境保護意識。該系列案件對南水北調區域水質的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環境和社會效應。(竺效 中國人民大學 教授)
  二、浙江省海寧市某科技工業園部分企業廢水通過滲坑直排污染土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19年11月,某科技工業園部分企業通過滲坑直排廢水,污染周邊土壤及河道的問題被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曝光。
  2.調查評估
  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依法對涉案企業廢水通過滲坑直排等違法行為予以4.28萬至69.40萬不等的行政處罰。2020年10月,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聯合海寧市農業農村局委託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經鑒定評估,重點調查範圍內的48個土壤樣品中,8個土壤樣品屬於輕度鹽漬化(16.7%),2個土壤樣品為中度鹽漬化(4.2%),土壤生態環境損害涉及賠償金額225萬餘元(鹽漬化土壤改良所需的灌、排水費用與修復評估費用難以精確估算,故暫不核定,待2023年底修復評估驗收後,以實際發生為準)。
  3.磋商情況
  該案是海寧市首個涉及傳統産業的鹽漬化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傳統觀念阻力較大,而且涉及賠償義務人主體多而散,在處置、磋商過程中難度很大。2021年12月,經多輪磋商,嘉興市生態環境局海寧分局與17位賠償義務人簽訂系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17位賠償義務人自願承擔總計229萬餘元賠償金(大於評估核定225萬元),主要用於支付窖池復墾費用,復墾面積5.67萬m2。
  4.修復情況
  根據農田改良方案,窖池復墾後通過水利措施排除土壤中過多的鹽分,為農作物創造正常生長的土壤環境,然後進一步運用農作物栽種措施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性質,提高肥力並防止返鹽。所有鹽漬化復墾農業用地均已按方案落實灌、排水等措施及多茬作物栽種,經農業農村部門測産和專業機構評估,鹽漬化土壤均原地得到了有效改良,成效明顯。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部門協同配合共同開展的一起涉及賠償義務人人數較多的典型案件,對同類案件的辦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落實生態環境損害多方責任,“以點帶面”探索同類案例一體辦理。該案除追究10家涉案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外,根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還對7家未完全履行土地保護責任的村級合作社,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請求並達成磋商協議,推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有效落實。
  2.堅持生態環境多元共治,凝心聚力共繪生態保護“同心圓”。該案由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兩個行政部門聯合辦理。在辦理過程中,部門高效聯動協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同時,借助檢察力量,以常態化監督鞏固生態修復治理。
  3.助推傳統産業轉型升級,以綠色發展理念高品質助力鄉村振興。該案的辦理對傳統産業加工企業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屬地政府以此案辦理為契機,聚焦鄉土特色産業發展,引導相關企業兼併重組、“低小散”騰退和整合發展,通過強化工藝創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升級自動化生産線、建設數字化系統等一系列措施,實現行業畝均産值和稅收雙提升,為實現傳統産業綠色健康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提供了有效路徑。
  (三)專家點評
  該案的辦理有三方面的示範意義。
  一是體現了生態環境多元共治的先進理念。該案件涉及傳統農産品加工業造成的土壤鹽漬化,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壤環境污染問題。涉案土地的用地類型為農業用地,由生態環境和農業農村兩個行政部門協同合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有利於磋商工作的推進,獲得賠償義務人的理解。
  二是傳播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該案賠償義務每人平均為泥窖腌制榨菜的傳統産業從業人員,對於製作工藝帶來的土壤鹽漬化習以為常,因此磋商的觀念阻力較大且涉及人數較多。行政機關通過“説法講理”,耐心宣教,較好處理了法律規定和傳統習慣的矛盾,在實踐中具有借鑒意義,也有助於推動該傳統産業的轉型升級,實現發展與保護的雙贏。
  三是鹽漬化土壤改良費用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的做法務實合理。由於生態環境修復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損害評估階段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難度較大。該案以修復評估驗收後的實際發生費用來核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做法,可以有效解決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不足或超收的情況,該經驗值得推廣借鑒。(於方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首席科學家、研究員)
  三、黑龍江省伊春市某公司尾礦庫泄漏污染部分河段、農田及林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0年3月28日,伊春某公司尾礦庫4#排水井井架倒塌,253萬立方米尾礦砂漿泄漏,造成鐵力市第一水廠停止取水,伊春市、綏化市境內部分河段、農田及林地污染。經認定,該事件是一起因工程品質不合格造成尾礦庫排水井損毀,進而導致尾礦大量泄漏次生的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調查評估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有關省域內跨市地的生態環境損害,由省級政府管轄的規定,確定賠償權利人為黑龍江省政府。省政府指定省生態環境廳作為&&單位,成立由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水利廳、林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鑒定評估機構針對地表水、沉積物、農田土壤、地下水、陸生植被和水生生物開展了損害確認、因果關係分析和損害量化。經評估,本次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達8120.41萬元,其中應急響應期間及後續支出的清除污染費用共計6761.72萬元,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880.60萬元,應急處置期間依吉密河水源地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共計100.23萬元,農田土壤損害賠償費用134.40萬元,陸生植被恢復費用243.46萬元。
  3.磋商情況
  2021年12月28日,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聯合調查組成員單位,邀請損害結果地兩市政府和省檢察院等單位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會議。賠償義務人同意支付生態環境損害數額8120.41萬元和其他合理費用1205.61萬元(含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律師服務、修復效果評估及後續跟蹤監測評估費用等),實現一次性磋商成功。
  4.修復情況
  一是賠償義務人主動快速清理尾礦砂,積極修復受損環境,做到“應清盡清”;二是政府統籌開展替代性修復,在閒置地種植綠樹,改善土壤結構;三是由於該案件所涉流域水生生態環境缺乏歷史數據和可用的對照數據以及相關標準,難以根據單次調查結果評估該事件對水生態系統的影響。為確保評估結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對依吉密河、呼蘭河開展連續三年的後續水生態跟蹤監測,進一步系統評估河流水生態健康狀況。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同步啟動的典型案件。相關部門提前介入、協同配合、聯合開展調查磋商,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1.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與應急處置同步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全面介入、固定證據,掌握污染區域的第一手資料,為後續評估工作奠定紮實數據基礎。
  2.超前謀劃索賠全程工作方案。應急處置期間,生態環境部門預判索賠過程中的各項工作細節,依據已有規定,借鑒外省經驗,制定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為主、技術評估和磋商及修復評估專項方案為支撐的“1+3”工作方案體系,為全面客觀高效開展索賠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3.科學評估提供借鑒經驗。該案評估報告涵蓋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和中長期評估階段,綜合利用了場地調查、遙感解譯和空間分析技術,為大規模林地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鑒定評估提供了較好借鑒。
  (三)專家點評
  該案是黑龍江省內跨伊春、綏化兩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指定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協調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水利廳、林草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協同調查受損生態環境,有利於查清污染和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提供權威的證據材料。這種多部門的協作和參與,也為後續生態環境修復,提供行政管理基礎。在磋商過程中邀請兩市政府參與磋商,可以充分反映實際受損地對損害賠償的訴求,有利於不同地區環境利益的平衡和生態環境修復的進行。邀請省檢察院等單位參與磋商過程,有利於司法機關提前了解案情,為可能的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進行打下基礎。由於在該案辦理中,多部門協同配合貫穿于前期調查、中期磋商和後期修復的整個過程,因而使得整個案件的磋商、磋商結果的執行、生態環境修復等都進行得比較順利,是一個高效推進的典型案例。(王燦發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四、上海市浦東新區3家公司違法傾倒泥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10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供排水管理事務中心在日常養護時發現雲順路馬家浜橋至翠柏路段雨水管道被偷倒泥漿,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新區分局金橋派出所進行報案。金橋派出所立案偵查。
  2.調查評估
  經調查,某建設公司自2021年9月起,將楊高中路(羅山立交-中環立交)改建工程1標工地內産生的泥漿傾倒至雲順路馬家浜橋至翠柏路段沿線的雨水管道中。該項目總包單位為某路橋公司,其將項目的樁基工程分包給另一集團公司進行施工,該集團公司再將項目範圍內的泥漿處理業務承包給涉案建設公司負責。經檢測,管道內污泥約1600立方米。2021年11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開展調查,結果顯示涉案泥漿進入河道後,導致受體河道水質和底泥的pH值有所升高,對河道環境品質産生不利影響。浦東新區城管執法局對該建設公司依法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3.磋商情況
  2021年11月,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組織召開雲順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預磋商會議,重點圍繞防止污染擴大及採取的修復措施等問題進行溝通,3家公司同意先行實施生態環境修復並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2年8月12日,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與3家公司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3家公司共同承擔該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56.20萬元。
  4.修復情況
  目前,淤泥清理、外運處置等生態修復工程已全部完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已全部支付到位,並委託第三方針對清淤效果出具了專家評估意見,評估結果顯示排口處與對照點各指標的檢測值基本一致。結合涉案地區綠地項目建設,浦東新區生態環境局與浦東新區檢察院在案件所在的楔形綠地區域,共同打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和檢察公益訴訟實踐示範基地,共同在基地內增殖放流1.5萬多尾花鰱、白鰱魚苗。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集生態環境損害預防性責任與救濟性責任于一體的損害賠償案件。案件探索的預磋商模式、磋商與修復程式的銜接、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聯動等做法,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
  1.探索建立預磋商模式,做好調查、磋商、修復程式銜接。該案在調查階段同步啟動磋商程式,確定修復方式後,由賠償義務人先行組織實施清淤工作,避免雨水管道內的大量泥漿溢入河道造成更為嚴重的污染,有效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
  2.準確識別義務人,通過連帶責任落實生態修復要求。該案在追究直接違法主體責任的同時,對管理不嚴、過錯明顯的總包、分包方追究生態環境損害民事連帶責任,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到位、修復及時有效。
  3.建設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基地,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多元化修復提供實踐路徑。在涉案地區的綠地項目內,增設“碳匯林”“提升水質”“增殖放流”等區域,為開展替代性修復提供實體平臺,引導群眾提高生態保護意識。
  (三)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案件的調查、磋商、修復程式符合國家的規定。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替代性修復是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情形下,賠償義務人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以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的等量恢復。該案在完成修復的基礎上,促成了替代修復基地的建設,還通過增殖放流的替代性修復方式,進一步提升區域水環境。該案的意義在於,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共同打造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和檢察公益訴訟實踐示範基地,基地內設有“碳匯林”“提升水質”“增殖放流”等區域,這為今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替代性修復提供了平臺,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具有推動意義。(張梓太 復旦大學 教授)
  五、江西省吉安市某迴圈經濟産業園相關企業違法排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發現,江西省吉安市某迴圈經濟産業園內企業環境污染嚴重,園區企業長期違法排污,周邊群眾反映強烈。經立案調查,對産業園內相關企業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共計罰款316.4萬元,並將5名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2.調查評估
  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永豐縣人民政府與産業園內相關企業共同委託鑒定評估機構對該迴圈經濟産業園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進行鑒定評估,量化了生態環境損害。確認受損溝渠長度共計約2.41 km,受損河道長度約6.1 km,受損農用地面積共計約1458畝,受損林地表層土壤面積4705.8畝。
  3.磋商情況
  2022年8月1日,吉安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檢察機關、法院、司法、林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前溝通會議。2022年8月18日,經磋商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賠償協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共計3861.77萬元,由3家企業分別承擔1699.18萬元、1699.18萬元和463.41萬元,結合企業實際,同意企業分批支付。8月25日,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9月25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協議有效。
  4.修復情況
  截至目前,3家企業共繳納1621.77萬元,已完成受污染耕地環境品質調查,對嚴格管控類耕地採取休耕+生物治理措施,並分五期對500余畝耕地按季節輪種油葵、油菜(非食用作物),對土壤中的重金屬進行吸附。下一步將進一步實施受損溝渠沉積物修復、農用地安全利用修復等工程。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線索的典型案例。案件探索的多義務人責任確定、分期賠付、先行修復等做法,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1.部門聯動,轉變觀念。該案辦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通過成員單位協作配合,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宣傳,推動賠償義務人從“不想賠”到“想少賠”再到“主動賠”,自覺履行賠償義務。
  2.損害量化,精準定責。聘請鑒定評估機構結合排污方式、特徵污染因子以及實地損害情況,對生態環境損害金額進行精準量化。根據鑒定評估結論,經過多輪拉鋸式磋商,3家企業分別承擔44%、44%、12%的賠償責任。
  3.法理融合,分期賠付。為服務企業經濟發展,經磋商同意企業分批次支付賠償金,解決了賠償義務人一次性賠償能力不足的問題。
  4.先行修復,減少損害。為避免損害擴大,率先開展受污染耕地生態修復,修復資金從賠償資金中相應扣減,有效縮短了修復時間,提升了修復效果。
  (三)專家點評
  該案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建立在專業機構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鑒定評估的基礎上,因而在責任範圍的確定上獲得科學的保障。該賠償協議允許賠償義務人分批次履行義務,不僅堅持了損害擔責原則,而且兼顧賠償義務人的長遠發展,避免了將義務人“一棍子”打死導致的企業破産和生態環境損害無人負責的雙輸後果,從而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之間的相互協調。
  該案中,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對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並獲得法院支援。司法確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如賠償義務人不履行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不需要經過訴訟渠道而有權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避免了訴訟造成的社會成本。賠償協議建立在賠償義務人認可的基礎上,協議確定的義務內容對於賠償義務人更具有可行性,賠償義務人因“心服”,在履行義務時更具自覺性,能更有效保證義務的順利履行。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當下是較為節省社會成本,較好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共贏的有效方式。(胡靜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六、河北省邯鄲市某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12月,邯鄲市某污水處理廠因運維不當,導致出水口自動線上監測數據(總氮)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2月19日長時間超過標準限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邯鄲市生態環境局開展線索核查,決定依法追究該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調查鑒定
  2022年4月,邯鄲市生態環境局與賠償義務人共同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開展鑒定評估工作。經評估,因超標排放造成的滏陽河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044.90萬元。
  3.磋商情況
  為客觀公正辦理案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辦案中引入了聽證機制。2022年7月1日,邯鄲市生態環境局與該公司磋商達成初步意見後,邀請邯鄲市生態環境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公開聽證,最終達成一致;2022年8月8日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約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00萬元按照規定繳納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戶,其餘944.90萬元用於應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設備建設,以更好提升污染防治和應急應對水準。協議簽訂後,依據相關規定,向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22年9月8日,法院裁定賠償協議有效。
  4.修復情況
  根據賠償協議,該公司繳納了100萬元賠償金,並制定了總投資額1534萬元的應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設備建設方案。目前第一期(包含新增攜帶型大流量水泵,升級鼓風機、PCL系統、除臭系統等)已完成,第二期正在建設中。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為典型的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案件,社會影響度較大,案件的妥善辦理對同類型案件處理有一定借鑒意義,對污水處理廠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1.引入聽證機制,聯動多方參與保障磋商公平性。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參與聽證會,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承擔、爭議解決途徑等進行充分討論,保障磋商公平性。聽證會的舉行,提高了賠償義務人的生態環保意識和對協議內容的認可接受程度,增強了承擔賠償義務的主動性。
  2.從污染防治實際出發,探索生態環境損害多元化賠償方式。該案結合企業實際,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一部分用於超標排放受納河段的環境治理,一部分用於企業實施應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設備建設,起到了更好的應急應對和污染防治作用。
  3.以案件為抓手,積極宣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案磋商過程中,擴大參與方範圍,積極邀請各縣(區)生態環境局、人大代表、居委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等參與,圍繞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修復及效果評估等關鍵環節辦理要點,充分溝通交流,一方面為基層單位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可供借鑒的有益經驗,另一方面促使“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專家點評
  該案的亮點在於磋商程式中的聽證機制,聽證是組織當事人及其他聽證參加人就案件事實和賠償情況進行陳述、舉證、辯論的活動。該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居中舉行聽證程式,有助於充分聽取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合法訴求,對於充分公正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
  另外,該案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案件中,賠償權利人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一部分用於超標排放受納河段開展生態環境功能性建設及環境治理,實現生態環境修復的目標;另一部分用於企業實施應急能力提升及配套設備建設項目,有助於更好的應對突發事件,具有預防生態環境損害發生的作用。(李艷芳 中國人民大學 教授)
  七、江蘇省蘇州市昆山某紙塑公司非法傾倒廢有機溶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0年6月17日,蘇州市昆山高新區安環局接到群眾反映,環慶路污水泵站發生故障。經排查,恒盛路與瑞科路交叉口多個窨井內發現類似油狀物質,且刺激性氣味明顯。經鑒定,該油狀物質為廢有機溶劑,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HW06中900-403-06類危險廢物。接到高新區安環局報告後,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第一時間啟動《昆山市突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聯合屬地政府以及應急、水務等部門迅速有效處置該突發環境事件。
  2.調查評估
  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線索核查。經核實,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昆山某紙塑公司主管及相關負責人員將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有機溶劑共計253.26噸,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價格,交由無回收、運輸、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蔡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非法傾倒至昆山高新區恒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內。經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共計525.45萬元(包含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和事務性費用)。
  3.磋商情況
  經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昆山市人民檢察院、昆山高新區等相關部門與該公司多次協商,該公司提出以貨幣賠償形式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2020年8月5日,該公司主動繳納600萬元賠償保證金。2021年7月5日,昆山市人民檢察院邀請屬地政府、蘇州市昆山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召開民事公益訴訟聽證會,經公開聽證,該公司簽署《監管意見書》,自願承擔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以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方式,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和替代修復,以實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公司承諾,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若保證金不足以支付環境應急以及替代修復費用,自願承擔超出的全部費用,直至該案環境污染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2021年8月5日,該公司在《蘇州日報》刊發《致歉信》。2022年7月12日,該公司正式與昆山市人民政府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在全額承擔527.95萬元賠償金的基礎上,還主動自願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警示教育宣傳費用39.37萬元。所有費用均從600萬元賠償保證金中扣除。檢察機關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4.修復情況
  該公司根據賠償協議履行了賠償金繳納義務。除應急處置費用、事務性費用外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已用於昆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高新區玉湖公園)建設,包括周邊環境整治、綠化種植、宣傳教育展示以及光伏車棚+儲能+充電樁一體化項目建設。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在應急處置、磋商談判、替代修復等方面積累了較好的經驗,對探索建立一案雙查模式、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加強警示教育等均有借鑒意義。
  1.危險廢物應急處置與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同步開展。該案所涉危險廢物屬於易燃性危險廢物,清理、處置難度大,排放到公共污水管道內極易引起火災等重大安全事故。案發後,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立即封鎖現場,第一時間聯繫安全、環保專家現場指導,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及時消除重大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同時,委託鑒定評估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及時固定有效證據,保障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時效性和準確性,為後續順利開展磋商提供有力支撐。
  2.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在該案辦理中,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緊密溝通、分工協作,形成了強大合力。生態環境部門充分依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優勢,核實該公司非法傾倒廢有機溶劑的總量和去向,查實該公司主管以及非法傾倒人員蔡某等相關責任人。檢察機關召集屬地政府、水務、應急等部門,通過公開聽證、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切實了解、掌握多方意見,並引入司法監管模式,簽訂《監管意見書》,將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作為後續選擇,從而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切實提高磋商效率。
  3.繳納履約保證金確保生態環境損害得到有效修復。為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範圍擴大,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先行開展應急處置,同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和磋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該公司表示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有意向提前繳納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相關費用。繳納履約保證金保障了協議的履行,有助於及時修復生態環境,消除安全隱患。
  4.行政處罰與企業刑事合規審查統籌推進。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結合該公司積極配合做好環保刑事合規審查且刑事合規合格的情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對該公司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生態環境部門在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企業主動開展損害賠償及環境合規整改等情況,酌情調整裁量金額,減少了行政處罰部分罰款,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把企業相關責任人員從輕處理的依據寫入刑事判決書,係江蘇省首例企業刑事合規成果被法院採納作為酌定情節的案件。
  5.拓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替代修復新路徑。該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已用於昆山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地建設,一方面為客觀上無法原位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替代性修復新路徑,實現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等量恢復;另一方面,通過修復示範、案例警示、科普教育、互動體驗等,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助力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
  (三)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該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同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與鑒定評估工作,及時獲得並固定證據,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奠定良好基礎。案件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與檢察機關等司法部門密切合作,借助檢察機關的法律優勢確認責任主體,並通過履約保證金等方式及時保障了應急處置和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又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用於修復基地建設,探索了替代性修復新路徑。
  該案是一起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和司法機關合力,督促企業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生態環境等部門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作為涉案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酌定裁量情節,根據損害賠償實際情況從輕處罰,並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企業刑事合規審查等結合起來,促進企業進行環境合規整改,對有效改善當地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孫佑海 天津大學 教授)
  八、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有人在鄂州花湖開發區利聯汽配城後方空地傾倒不明工業固體廢物。
  2.調查評估
  經調查發現,湖南某公司將工業廢渣(主要成分為硫膏、焦油渣、酸焦油)委託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處置,該企業後委託代某處置。代某將廢渣由湖南組織運送到湖北省鄂州市。隨後,代某、楊某、彭某、葉某等四人先後依次層層轉包處置,最終由葉某分三次將14車,共計420噸左右工業廢渣傾倒至湖北鄂州花湖開發區利聯汽配城後方建築垃圾堆放場地。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委託鑒定評估機構對鄂州花湖開發區內的傾倒物質進行危險特性鑒別,確認其屬於HW49其他廢物(代碼為900-000-49)。2021年6月2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與産廢單位湖南某公司共同委託鑒定評估機構對傾倒區域土壤及周邊地表水體環境受損害程度進行鑒定評估,鑒定評估報告確認評估區域土壤環境存在氰化物和苯並[a]芘所致損害。受損害土壤區域範圍4549m2,受損害土壤量2274.5m3。土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147.34萬元,清除污染費為1126.6萬元。
  3.磋商情況
  該案的賠償責任主體為2家公司4名自然人。鋻於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負責人及代某等4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為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儘快得以修復,鄂州市生態環境局經與産廢單位湖南某公司反覆協商,該公司同意依法先行承擔該案的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事後再對承擔責任超過自己份額的部分向其他5個連帶責任人追償。2021年9月3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湖南某公司進行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律師等相關代表參加了磋商會議。會上,雙方就生態環境損害事實、鑒定評估結論、賠償方式、履行期限及費用承擔等相關問題進行充分磋商並達成一致。會後,湖南某公司和鄂州市生態環境局當場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4.修復情況
  雙方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後,湖南某公司在十日內繳納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在市生態環境局等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督促指導下,該公司委託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對共計5278.9噸廢渣及受污染土壤進行處置,消除了環境污染風險隱患,處置費用1126.6萬元。隨後,當地政府&&組織進行了土方回填和復綠。目前,該區域植被長勢良好。涉案的湖南某公司被其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罰款100萬元。代某等4人構成污染環境罪,均被法院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協同追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中的部門聯動具有良好示範意義。
  1.注重部門聯動,共同跨省辦案。開展案件調查後,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部門迅速啟動聯動機制,成立聯合專案組,共同跨省調查取證。
  2.多措並舉,強化應急處置。生態環境部門迅速啟動應急處置,對危險廢物採取覆蓋、拉警戒線、安排專人值守等多種有效應急處置措施。同時,立即委託鑒定評估機構對傾倒物進行鑒別,並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
  3.抽絲剝繭,全鏈條追溯污染責任。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團結協作,形成合力,多次聯合分析案情,深入挖掘環境違法犯罪鏈條,抽絲剝繭,固定證據,直至追溯到該案源頭企業。
  4.強力攻堅突破,提高辦案質效。生態環境部門多次與企業溝通,宣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政策法規,使其提高認識,經過多輪磋商,最終磋商成功。
  (三)專家點評
  該案處理的亮點是,充分做到刑民案處理過程中的互動。在責任劃分問題上,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機關保持銜接與溝通;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在調查過程中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固定證據,追溯到該案源頭企業,明確了賠償責任並開展磋商,促進賠償的順利推進,節省了人力物力。
  生態環境損害的認定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重點和難點,該案生態環境部門與司法機關進行了證據的有效銜接,提高了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效率,具有借鑒意義。(秦天寶 武漢大學 教授)
  九、廣東省中山市某銅業有限公司違法排放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1年8月19日,中山市生態環境局通過中山市河涌水質自動監測平臺發現異常,排查鎖定某銅業公司後,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核實案件線索。
  2.調查評估
  經調查,該銅業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生産過程中直接向外環境排放大量未經處理的生産廢水和清洗廢水,其中廠外河涌排水口檢測結果銅超標16.4倍,鋅超標1.48倍。2021年9月13日,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其中廠界排水口採樣點檢測結果顯示pH值為2.5、銅超標57.6倍、鋅超標5.67倍、總磷超標2.33倍,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偵查發現,該公司在2013年9月至2021年9月間多次將未經處理廢水總計達7613噸,直排或經下水道偷排至廠房週邊下水道,最後流入二坊涌明渠,造成嚴重生態環境損害。經鑒定評估,該公司違法排放廢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26.87萬元。
  3.磋商情況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檢察機關、律師、當地鎮政府與賠償義務人進行了兩輪正式磋商,基於該公司長時間惡意損害環境的行為,在磋商時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中山市生態環境局有理有據列舉損害事實和賠償責任,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賠償義務人承擔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26.87萬元和懲罰性賠償235.74萬元,共362.61萬元。雙方于2022年8月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4.修復情況
  根據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履行了損害賠償金及懲罰性賠償共計362.61萬元的賠付。中山市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正在組織編制水環境綜合治理修復方案,計劃開展替代修復。
  檢察機關已對該公司涉嫌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提起刑事訴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決,判決該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五百萬元,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該公司能積極支付生態環境污染損害費用作為酌情從輕情節。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超標排放導致生態環境損害案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針對具有主觀惡意的違法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探索開展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主張懲罰性賠償,嚴懲惡意污染環境違法企業。該案涉案企業違法時間長,在執法人員發現違法行為後仍頂風作案,主觀故意,性質惡劣。該案適用懲罰性賠償,讓惡意侵權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具有懲罰、震懾、遏制和預防不法行為等多重作用,以懲促改促防。
  2.多方緊密協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協同推進。該案充分利用自動監控科技手段,精準投放執法資源,充分發揮兩法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聯動,在案件調查辦理過程中同步開展損害賠償工作。在檢察機關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後公告期間,案件辦理部門及時告知損害賠償案件啟動情況,商請協作。檢察機關適時中止民事公益訴訟,提供刑事案件證據、參與磋商,為損害賠償工作提供法律支援並監督案件辦理,賠償協議簽訂後檢察機關終結該案件審查。
  3.優化磋商手段,充分發揮基層政府作用。屬地鎮政府的參與,一方面深化與企業溝通交流與引導進程,另一方面穩企安商,形成有效的互動機制。檢察機關和律師的參與,提供了法律支援。通過引導和教育使當事人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及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和後果,最終積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專家點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生態環境損害刑民互動案件,通過同步依法追究違法企業的刑事、行政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嚴懲了違法排放污水行為。
  在案件辦理中,部門聯合履職、多方協同行動的協同模式,大大提升了磋商效率,並保證了磋商效果。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合作開展損害調查,破解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難題,為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創造有利條件。同時,生態環境部門還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磋商,請其提供法律支援並監督案件辦理,通過檢察機關能動履職和部門間密切溝通,確保刑事追責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同步推進。此外,該案注重發揮屬地政府、律師等主體的作用,引導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
  該案值得深入探討之處還在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實施以來,廣東省首宗經由磋商促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案件,為類案辦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經驗借鑒。懲罰性賠償是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目的是對具有主觀惡意的侵權行為人在一般賠償之外進行加重賠償的懲罰。該案涉案企業長期進行偷排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質惡劣且造成嚴重後果,適用懲罰性賠償可依法提高環境違法成本,使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行為的惡意行為人付出應有的代價。此外,適用懲罰性賠償也有助於預防和遏制不法行為,以懲促改促防,將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制度優勢有效地轉化為治理效能。(于文軒 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十、安徽省馬鞍山市某企業多次違法排放廢氣、廢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線索來源
  2020年4月28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接到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某環境公益組織以馬鞍山某企業為被告的公益訴訟案件通知後,積極履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主體職責,第一時間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工作。
  2.調查評估
  經核查,該企業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因違法排放廢氣、廢水等污染物,多次受到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罰款金額累計312.66萬元。經鑒定評估,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對周邊大氣和地表水造成損害,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81.72萬元,鑒定評估等事務性費用(含監測費)92萬元,合計273.72萬元。
  3.磋商情況
  2020年12月25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召開磋商會議,邀請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環境公益組織參加,在相關參與方的見證和監督下,與企業磋商達成一致,由該企業承擔賠償金273.72萬元。除上述費用外,企業還主動出資150萬元修復環境,此舉得到與會各方認可。
  鋻於訴訟目的已經達到,環境公益組織申請撤回起訴,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准許撤回起訴。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與該企業就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申請司法確認,2021年3月25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協議有效。
  4.修復情況
  選取了該企業廠區外西側一塊生態環境損害相對較大的社會用地,開展綠化工程,改善周邊生態環境。2022年6月2日,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程效果進行聯合評估。專家對項目修復治理成效、綠化效果給予了充分肯定。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義
  該案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關切。堅持以科學鑒定為基礎,環境修復為目的,通過行政機關主動履職,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援,公益組織積極參與,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圓滿解決訴訟爭議,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有機統一。
  1.協商確定功能損失。因客觀原因,通過技術手段未能明確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用,作為磋商協議內容之一,與賠償義務人達成一致,環境公益組織對此表示認可。行政機關和賠償義務人共同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審查後,依法裁定磋商協議有效。
  2.探索替代修復方式。通過綠化工程項目進行替代性修復,對環境較差的社會公共用地實施綠化工程,改善周邊環境。
  3.探索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有效銜接,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公益訴訟的辦理順位問題進行了實踐嘗試。
  (三)專家點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順位是理論與實務界探討的一個熱點話題。兩者的銜接可分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磋商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目前,司法解釋對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問題予以了規定,而賠償權利人的調查磋商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關係問題尚未明確。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肯定賠償磋商優先順位的觀點和實際案例。

  該案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該案中,社會組織先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尚未啟動。法院將相關案件線索告知賠償權利人後,由賠償權利人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式。案件辦結後,環境公益訴訟的目標也得以實現,社會組織遂撤回了訴訟。在這一過程中,法院與賠償權利人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協調,解決了賠償與公益訴訟請求權交叉的問題。同時,社會組織也發揮了積極的公眾參與作用。該做法提高了案件的辦理效率,有效實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具有很好的理論與實踐價值。(姜林 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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