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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8-08-11

20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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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加強對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的管理,規範清潔生産審核行為,2008年6月,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浙江省環境保護局聯合印發了《浙江省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刊登如下:
  
  

浙江省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管理,規範清潔生産審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清潔生産審核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清潔生産審核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是指由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會同浙江省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省環保局)組織選聘,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産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負責全省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清潔生産審核機構選聘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行業分類、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每兩年選聘一次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確定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的行業審核範圍,並對其清潔生産審核諮詢服務工作進行評估。
  
  第五條 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應按照確定的行業範圍從事清潔生産審核諮詢服務,聘用期限為2年。
  
  行業範圍:紡織化纖、印染、造紙、電鍍、皮革、化工、醫藥、食品、機械電子、建材、冶金、電力(熱電)、農業、建築業、礦山、服務業、其他。
  
  第六條 申請選聘的審核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範圍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專門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財務核算制度;
  
  (二)能夠為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要素評價、技術論證;
  
  (三)擁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技術規範,熟悉相關行業生産工藝、技術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潔生産審核程式的技術人員;
  
  (四)申報開展行業清潔生産審核的諮詢服務機構:須有6名及以上專職的國家清潔生産審核師,其中工作經歷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環保專業的至少各2名,該行業專職專業技術人員至少1名。
  
  申報“其他”行業,必須有10名及以上專職清潔生産審核師,其中工作經歷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環保至少各2名;
  
  (五)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産審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務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清潔生産審核工作品質保證體系。
  
  第七條 申請選聘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申請表(見附件);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三)國家清潔生産審核師證書,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職稱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四)審核師專職申明、勞動聘用合同;
  
  (五)清潔生産相關工作制度及清潔生産業績證明材料等。
  
  第八條 凡申請選聘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于選聘年(雙年份)的九月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市(地)經貿行政主管部門,由各市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定,確定選聘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及相應的審核行業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清潔生産審核機構要制定嚴格、有效的諮詢服務制度,與審核企業簽訂諮詢服務合同。諮詢服務合同應有以下內容:
  
  (一)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本機構專職人員,具備清潔生産審核資格,熟悉審核企業生産工藝,至少完成5個以上企業的審核諮詢服務;
  
  (二)諮詢服務工作計劃;
  
  (三) 現場諮詢服務的工作人日(不得少於20個工作人日,項目規模較大時,現場工作人日需相應增加);
  
  (四)協助企業分析相關資料、重點工藝流程、進行實測及平衡計算、提出可行的清潔生産方案、擬定中高費方案實施計劃;
  
  (五)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條 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底之前向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報送上年度諮詢服務工作總結,總結內容應包括:上年度審核企業績效統計表、工作業績、驗收通過情況、企業清潔生産審核典型案例及經驗、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一條 各市經貿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抽查、考核中,發現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核實後,給予一次書面警告:
  
  (一)清潔生産節能、減污分析出現較大失誤,導致實施的中高費方案達不到預期效果,並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清潔生産審核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沒有邀請專家的;
  
  (三)項目負責人不是本單位專職人員的;
  
  (四)現場諮詢服務工作人日少於20個工作日的;
  
  (五)沒有對企業的能源、資源消耗,污染物産生的種類、數量、産生原因,以及各主要産品生産工藝和設備運作狀況進行全面分析的;
  
  (六)對高耗能、高耗水和強制性企業審核不到位的;
  
  (七)擾亂諮詢市場秩序,以通過挂靠或以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得諮詢項目,並做出誤導、欺詐性宣傳或承諾的;
  
  (八)省經貿委組織專家組對清潔生産審核驗收年度情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清潔生産審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聘用資格:
  
  (一)轉讓審核資質或達不到審核資質條件的;
  
  (二)年度警告次數累計達到2次及以上或審核企業數量在10家以下的;
  
  (三)聘用期內清潔生産審核驗收不合格比例在5%以上的。
  
  第十三條 聘用期間沒有被警告、驗收優秀比例達20%及以上且驗收沒有不合格的審核機構,優先續聘為清潔生産審核機構。
  
  第十四條 解除聘用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二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聘用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省經貿委和省環保局舉報,相關部門應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六條 各級經貿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在本轄區內的清潔生産審核機構負有日常監督的職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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