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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3-01-30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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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從深刻認識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制定出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方案、分階段推進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規審批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推進資訊化建設六個方面,明確細化了要求。
  《通知》強調,加強和規範排污口監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的有力抓手,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對改善水生態環境品質,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美麗海灣具有重要作用。《實施意見》作為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頂層設計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創新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統籌落實。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緊制定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工作方案,並指導督促地市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及監管等各項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底數。長江、黃河、渤海等試點地區,要在原有工作範圍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實現行政區域全覆蓋。《通知》還進一步細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標任務,明確了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範圍。
  《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流域海域局)要細化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許可權範圍和具體邊界,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批許可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存在市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原則上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通知》強調,要加強排污口事中事後監管,充分發揮河湖長制、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機製作用,統籌推進相關工作。建立健全“市縣自查—省級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監管模式,並明確了各級開展核查、抽查的重點。生態環境部依託現有生態環境資訊平臺,建設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資訊化平臺,動態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資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各流域海域局定期報送排污口相關資訊,加強數據共用,提升資訊化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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