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根據授權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承擔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工作。負責督察結果和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後續相關協調工作。組織實施督察整改情況調度和抽查。歸口管理限批、約談等涉及黨委、政府的有關事項。指導地方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歸口聯繫區域督察機構。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4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辦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督察宣傳、人員庫管理、區域督察機構歸口聯繫、地方督察工作指導,承擔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2.督察一處。承擔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相關工作,承擔工作計劃、實施方案擬訂以及督察整改情況抽查工作。
3.督察二處。承擔專項督察及長江黃河警示片拍攝製作相關工作,承擔限批、約談等具體實施以及地方相關督察問責結果審核協調工作。
4.督察三處。承擔督察法規擬定以及督察整改情況調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