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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國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及規範。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品質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品質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指導或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措施。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建立並組織實施大氣移動源環保監管和資訊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國內履約相關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8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大氣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擬訂和全國大氣污染防治部際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2.大氣環境品質管理處(簡稱大氣處)。承擔大氣環境品質標準擬訂、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大氣環境品質限期達標及考核、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和高污染燃料目錄擬訂,以及指導地方科學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工作。

  3.大氣固定源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境與能源、産業處)(簡稱固定源處)。承擔大氣固定源環境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擬訂等工作,承擔化石能源、低揮發性塗料等環境管理政策擬訂,以及組織協調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和參與指導農業面源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制定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能源結構調整優化方案並推動實施,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産業結構調整等相關工作。

  4.大氣移動源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環境與交通處)(簡稱移動源處)。承擔大氣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機動車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5.噪聲與保護臭氧層處(簡稱噪聲處)。承擔噪聲、臭氧和光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國內履約相關工作。

  6.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協調辦公室(簡稱協調辦)。承擔重點區域劃定、聯防聯控機制、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7.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簡稱應對處)。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品質保障、預測預警、重污染天氣應對,以及國家重大活動空氣品質保障工作。

  8.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項目協調與監督處(簡稱項目處)。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各省份環評項目協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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