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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安全監管司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負責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帶功率運作的次臨界裝置等核設施的核安全、輻射安全、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建造事件、運作事件的獨立調查、技術評價和經驗反饋等工作。承擔相關國際公約國內履約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綜合處。承擔司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運作安全與品質保證處(簡稱經驗反饋處)。承擔有關核設施建造質保、運作安全綜合評價、事件獨立調查及經驗反饋等工作。

  3.核電一處。承擔廣東、廣西、海南等華南地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作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4.核電二處。承擔福建、浙江等華東部分地區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作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5.核電三處。承擔江蘇、山東等華東其他地區和遼寧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熱供汽裝置選址、建造、運作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6.反應堆處。承擔研究型反應堆、臨界裝置、帶功率運作的次臨界裝置、小型示範型核動力裝置選址、建造、運作階段的核安全、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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