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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執法局

機構職責

  (一)主要職責

  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制度,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承擔既有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指導全國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掛牌督辦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內設6個機構。

  1.辦公室。承擔局內文電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指導開展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和組織“三同時”監督檢查工作。

  2.隊伍規範建設與稽查處(簡稱稽查處)。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執法工作政策和制度擬訂、稽查,既有項目環境社會風險防範化解,掛牌督辦等工作。

  3.行政處罰與強制處(達標排放處)(簡稱處罰處)。承擔生態環境部直接調查的違法案件審查、處理處罰強制、聽證和監督執行,承擔全國污染源資訊系統和移動執法系統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資訊公開和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

  4.監督執法一處。承擔水、海洋生態環境領域監督執法、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解決等工作。

  5.監督執法二處。承擔大氣環境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6.監督執法三處。承擔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生態及其他環境領域監督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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