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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相關負責人就《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答記者問

2021-10-16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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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修訂發佈了《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2021年第44號公告,以下簡稱《清單》)。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清單》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清單》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0年,國務院出臺《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我國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和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淘汰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年,原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條例》要求制定並公佈了《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原清單作為《條例》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將當時議定書列明的受控物質轉化為國內清單,從而明確了我國根據議定書要求須淘汰和削減的八大類受控物質及相應的履約目標,為我國在受控物質的生産、銷售、使用、進出口等環節實施管控和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據。
  2016年10月,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大會達成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修正案》),18種氫氟碳化物(HFCs)被納入議定書管控範圍,成為第九類受控物質。經國務院批准,2021年9月15日,《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我國在議定書框架下履行HFCs管控的新要求,須將HFCs納入《清單》,作為我國逐步實施HFCs削減的法律依據。此外,鋻於十多年來我國涉ODS有關行業的發展,以及履約要求的不斷提高和細化,也有必要修訂完善原清單,確保對議定書受控物質的全口徑管控。
  問:《清單》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答:《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據此,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共同修訂了《清單》。
  問:此次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進一步完善《清單》的管理範圍
  一是增補新的受控物質。根據《修正案》履約要求,納入18種HFCs,並註明其主要用途和削減義務。二是明確“受控物質”的定義。將議定書第1條第4款“受控物質”定義以註腳形式納入《清單》,進一步明確了受控物質是指,議定書附件所載單獨存在的或存在於混合物之內的物質。除非特別指明,應包括該類物質的異構體,但不包括製成品內所含此種受控物質或混合物,而包括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容器中的此種物質或混合物。
  (二)使《清單》和議定書附件所載內容保持一致
  一是針對原清單CFC-113和CFC-114因中文化學名稱未包括其異構體的情況,將CFC-113(化學式C2F3Cl3)的中文化學名稱由“1,1,2-三氯-1,2,2-三氟乙烷”修改為“三氯三氟乙烷”,將CFC-114(化學式C2F4Cl2)的化學中文名稱由“1,2-二氯-1,1,2,2-四氟乙烷”修改為“二氯四氟乙烷”,從而相應地將異構體CFC-113a、CFC-114a等納入《清單》,與議定書附件所載受控物質保持一致。二是按照現行議定書附件內容,增列部分受控物質的全球升溫潛能值(GWP),以確保《清單》與議定書的內容一致。
  問:如何對新納入《清單》的HFCs類物質實施管控?
  答:根據《修正案》履約要求,我國須自2024年起將HFCs生産和使用凍結在基線水準(基線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含氫氯氟烴基線水準的65%,以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計算),2029年起HFCs生産和使用不超過基線的90%,2035年起不超過基線的70%,2040年起不超過基線的50%,2045年起不超過基線的20%。下一步,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履約要求研究制定並出臺HFCs有關政策措施。一是開展《中國履行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修訂工作,研究HFCs削減整體戰略,提出未來優先實施削減的領域、路線圖、政策管理措施等。二是根據議定書要求,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對HFCs進出口實施許可證管理。三是制定出臺HFCs化工生産建設項目管控政策,以明確的生態環境要求和産業政策指引,表明我國切實履行《修正案》的態度。四是深入研究並適時對HFCs的生産、銷售、使用等實行配額、備案管理,以確保我國順利實現2024年及其後各年度的HFCs生産和使用履約目標。五是已于2021年9月10日印發《關於控制副産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21〕432號),明確了議定書對副産HFC-23履約要求及相關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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