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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海洋司有關負責人就《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2024-10-11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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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近日發佈《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深入了解《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等情況,記者採訪了生態環境部海洋司有關負責人,對《管理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問:《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海洋環境問題的根子在陸上,入海排污口是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環境的最後一道“閘口”,是連接陸地和海洋的關鍵節點,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管,對於從源頭上減輕污染物排海壓力、推進美麗海灣建設、保障海洋生態環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陸海污染協同治理,將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任務。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2024年1月實施的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入海排污口設置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指導沿海地方深入推進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數,納入臺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數量大幅增加,急需通過出臺《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監測、執法等具體監管要求,為規範和加強入海排污口全鏈條監管奠定基礎。
  問:入海排污口監管的思路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管理、全過程監管”的原則,細化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
  全面覆蓋是指《管理辦法》將所有類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納入監管。過去排污口監管的主要對像是工業排污口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等,但排查發現沿海地區存在大量規模以下養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並存在違規設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問題。因此,《管理辦法》與當前正在開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銜接,將監管對象覆蓋到排查發現的所有類型排污口。
  分類管理是指《管理辦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兼顧考慮目前監管基礎,將其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類。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過程中,發現入海排污口不僅數量巨大,而且類型複雜。不同類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礎和今後的管理需求也有差異。將不同類型的排污口進行分類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繼續加強對影響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對量大面廣的“疥癬之疾”實現“從無到有”監管。
  全過程監管是指《管理辦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要求。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備案、監測、監控等均進行了明確規定。《管理辦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措施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和落實,也是穩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撐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保障。
  問: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明確了入海排污口定義、類型、分類管理原則,並圍繞設置、備案、監測、執法檢查、資訊管理、資訊公開等各環節,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基本解決了“什麼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類管理”“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等關鍵問題。
  其中,在設置方面,明確了設置、論證和規範化建設等要求,提出建設項目環評時已經按要求開展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的,責任主體無需重復論證,減輕責任主體負擔;在備案方面,明確了備案部門、備案流程、備案材料等要求,並分情形對歷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備案進行了規定;在監測執法方面,明確了責任主體開展自行監測以及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監測和執法檢查的要求;在資訊管理和公開方面,明確了資訊化平臺建設、動態臺賬管理、資訊公開和社會監督等要求。
  問:如何推動《管理辦法》落地見效?
  答:生態環境部將從以下三個方面壓實地方責任、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做好宣傳解讀。加大宣傳和政策解讀力度,及時開展培訓,幫助責任主體和地方環保工作人員加強對《管理辦法》的認識和理解。二是加強監督幫扶。完善全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資訊化平臺,通過日常調度、駐點幫扶、核查抽測等手段,加大對地方的指導督促。三是開展調研評估。加強對《管理辦法》試行情況的跟蹤和評估,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後續《管理辦法》修訂完善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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