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海上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CCER—10—002—V01)》等3項方法學的通知
環辦氣候函〔2025〕4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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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鼓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自願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規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們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海上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CCER—10—002—V01)》《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陸上氣田試氣放噴氣回收利用(CCER—10—003—V01)》《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陸上油田低氣量伴生氣回收利用(CCER—10—004—V01)》(以下簡稱《方法學》)。現予以發佈,並就做好《方法學》貫徹執行通知如下。
一、堅持誠信和自願原則,引導動員社會減排。各地方生態環境、能源等主管部門應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海上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項目、陸上氣田試氣放噴氣回收利用項目、陸上油田低氣量伴生氣回收利用項目積極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並獲得減排量收益。指導有關項目業主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項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並加強能力建設。
二、加強資訊公開,自覺接受公眾和媒體監督。指導有關項目業主按照《方法學》要求將項目監測數據與全國碳市場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聯網。項目監測數據及時與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用。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上述數據。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項目規範實施。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設施運作、數據監測等開展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公眾對本區域內項目核證自願減排量真實性、合規性的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一)聯繫人:應對氣候變化司 張藝苑、侯冠羽
電話:(010)65645679
(二)聯繫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機構)譚人華、孫藝珈
電話:(010)82268489、82268468
(三)聯繫人:資訊中心(管理平臺)吳海東、沈振
電話:(010)84665799
附件:
1.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海上油田伴生氣回收利用(CCER-10-002-V01)
2.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陸上氣田試氣放噴氣回收利用(CCER-10-003-V01)
3.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陸上油田低氣量伴生氣回收利用(CCER-10-004-V01)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生態環境部資訊中心,北京綠色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