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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大氣司有關負責人就《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噪聲》(HJ1301-2023)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3-08-18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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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近日發佈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噪聲》(HJ1301-2023)(以下簡稱《技術規範》)。為全面深入了解《技術規範》的主要內容、實施重點,記者採訪了生態環境部大氣司有關負責人,對《技術規範》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出臺《技術規範》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一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和《“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的重要舉措。《噪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行動計劃》把“發佈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作為“深化工業企業噪聲污染防治,加強重點企業監管”的重點任務之一,因此,亟須出臺配套技術規範和管理文件進行落實。
  二是推動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固定污染源多環境要素綜合許可、“一證式”管理的需要。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目標之一就是要實現全覆蓋,其中就包含了環境要素的全覆蓋,噪聲作為環境要素中的一種,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的目標。
  三是指導排污單位和核發部門進行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需要。截至目前,我部已經發佈了78個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相關技術規範,但均未包含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相關內容。《技術規範》提出了統一的基本情況填報、噪聲排放許可限值、污染防治技術、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等要求,規範了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技術內容,提升了工業噪聲依證監管執法效能。
  四是強化工業噪聲環境管理的需要。一方面,排污許可證規定了排污單位生産運營期廠界噪聲排放許可限值及自行監測要求,明確了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編制等要求,能夠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重視噪聲管理,儘早發現噪聲問題;另一方面,排污許可依證執法已納入地方生態環境執法計劃,工業噪聲作為排污許可證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併被納入排污許可依證執法中,能夠及時發現工業噪聲排放存在的問題。
  問:《技術規範》主要內容和特點有哪些?
  答:《技術規範》與既有的排污許可技術規範體系保持協調一致。
  一是突出工業噪聲的特性,引入了産噪單元的概念。《技術規範》根據排污單位産噪設施眾多且分散的情況,採用填報産噪單元的方式對産噪設施進行管理,排污單位可以把生産線、生産單元、廠房等作為産噪單元進行填報。每個産噪單元包含若干主要産噪設施,排污單位選擇每個産噪單元裏最主要的産噪設施及數量填報即可。
  二是差異化管理,鼓勵典型示範引領,從正面引導和鼓勵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況豁免填報情形。對於主要産噪設施進入封閉廠房且連續1年廠界噪聲排放值自動監測數據低於GB12348規定的排放限值10分貝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可不填報主要産噪設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設施等內容,只需填報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和生産時段即可。
  三是以排放標準為基礎,科學確定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技術規範》主要結合工業噪聲管理現狀,充分考慮強化工業噪聲監管的需要,依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許可廠界晝間排放限值和廠界夜間排放限值,其中廠界夜間排放限值還包括頻發噪聲和偶發噪聲的排放限值。
  四是根據工業噪聲的特點提出污染防治技術要求,簡化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排污單位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的,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措施要滿足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規定,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需提供監測數據等説明材料。工業噪聲環境管理臺賬按監測技術手段實行分類記錄,只需記錄監測時段資訊和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維修和更換情況等內容。
  問:《技術規範》和已發佈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是什麼關係?
  答:《技術規範》以通用標準形式納入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體系,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工業噪聲相關的排污許可要求需按照《技術規範》填報,水、大氣等的排污許可要求需按照其他相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填報。
  問:下一步如何保障《技術規範》的順利實施?
  答:為保障《技術規範》順利實施,我部將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系統平臺保障。根據《技術規範》優化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的工業噪聲申報模組,執行報告模組中新增工業噪聲內容。
  二是研究印發配套管理通知。通知中明確開展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的實施範圍、實施步驟和時限要求等,按照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職責分工部署工作任務。
  三是做好宣傳解讀。組織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幹開展政策解讀和技術培訓,指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提高管理人員、技術機構、排污單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方面的認知和業務能力。
  四是加強證後監管。指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監督執法,重點檢查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未按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工業噪聲、開展工業噪聲污染防治、進行臺賬記錄、提交執行報告、進行資訊公開的排污單位,並對違法行為依法嚴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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