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標準制訂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今後一段時期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目標任務及重點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目前,我部正在分別制修訂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相關辦法和相關標準規範,以切實推進該項工作。
為規範、有序推進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針對目前存在一些名詞術語缺乏明確定義或定義不統一的情況,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會同水生態環境司、海洋生態環境司、生態環境執法局組織開展了《名詞術語》制訂工作,對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別和監督管理各個關鍵環節的名詞術語進行規定,推進構建形成“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的重要技術文件體系,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本標準規定了與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型劃分和監督管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及其定義,適用於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設置審批(備案)、規範化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標準的發佈有利於提高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性和規範性。
問:《名詞術語》與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在定位上的區別是什麼?
答:根據《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名詞術語》屬於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其作用是統一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通用基礎名詞術語的表述,並規範其定義;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為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範,其作用是對特定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技術要求,比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 資訊採集與交換》,規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資訊採集與交換的總體框架、資訊採集要求、資訊交換要求及資訊安全要求。《名詞術語》與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共同組成支撐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技術文件體系。其他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中使用的相關術語和定義應遵循《名詞術語》的規定,還可進一步補充完善其規定內容需要的其他名詞術語。
問:標準制訂的原則是什麼?
答:《名詞術語》標準制訂的原則如下:
一是合法合規、相互協調,本標準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實施意見》一致,並與正在制訂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規章、規範性文件等銜接。
二是突出重點、夯實基礎,考慮到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涉及名詞術語眾多,本標準主要針對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最核心最基本的名詞術語給出定義,統一基礎概念。
三是統籌分類、支撐管理,圍繞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需求,區分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別和監督管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分類,明確相關基礎名詞術語並給出定義。
四是合理定位、強化指導,本標準側重於給出名詞術語的基本含義,發揮基礎標準作用。各監督管理環節的權責規定和具體做法由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規範作出規定,不在本標準中詳細規定。
問:標準中名詞術語是如何篩選的?
答:一是構建體系、支撐管理。《實施意見》要求對入河入海排污口實施分類整治,因此,應首先明確排污口分類。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查測溯治、設置審批(備案)、日常監管等環節,圍繞不同環節的工作內涵和主要內容,也應明確相關基礎名詞術語及其定義。
因此,本標准將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詞術語體系構成分為兩類:一是與入河入海排污口類型劃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二是與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其中,與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又進一步分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相關單位的名詞術語、與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管理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的名詞術語、與入河入海排污口日常監管相關的名詞術語。
二是統籌分析、逐級篩選。根據法律法規文件、現行和在研相關標準中涉及的術語,以及調研收集到的管理中常用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詞術語,梳理出102項(類)名詞術語,對其進行分類分級分析,形成入河入海排污口名詞術語初步清單。以此為基礎,根據各名詞術語應用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並充分考慮標準技術審查會、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行政審查會議意見,形成本標準規定的兩類36項名詞術語。其中,與排污口類型劃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14項,與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的基礎名詞術語22項。後者又包括入河入海排污口相關單位的名詞術語2項,設置管理相關的名詞術語9項,排查整治相關的名詞術語9項,日常監管相關的名詞術語2項。
問:標準中名詞術語的定義是如何確定的?
答:標準中名詞術語的定義,主要根據該名詞術語在管理中的作用定位和內涵分析確定,同時參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中的定義,並考慮新時期開展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標準制訂過程中,通過徵求意見和諮詢研討等方式,經多輪修改論證,形成一致意見。例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是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備案)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標準規定了“入河入海污水排放量”和“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兩項名詞術語,主要參考《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中“排水量”的定義、《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3—2020)中“流域允許排放量”的定義,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 532—2011)和《入河排污量統計技術規程》(SL 662—2014)中“入河排污量”的定義,並充分考慮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審批(備案)工作要求。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標準實施?
答:《名詞術語》作為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系列標準的基礎性標準,需與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管理文件同步實施。一是發揮基礎標準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標準規範和管理文件的制訂工作中,應用《名詞術語》規定,統一規範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礎名詞術語的表述使用,增強體系協調性、相容性。二是做好培訓指導和解讀,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和專題培訓,指導各地和有關單位準確理解各項名詞術語及其定義,在日常工作中恰當應用各項名詞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