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做好污染地塊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銜接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出臺《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土壤污染防治領域改革、推動行業綠色低碳和高品質發展的具體措施。
依法完成環境修復是保障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重要基礎,部分地方片面執行,導致一些修復工程的部分建設內容與後續開發建設工程重復投入,使得環境修復與土地高效再利用之間存在時序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地塊盤活利用。“十四五”期間,地方結合實際,積極圍繞調查評估與規劃銜接、修復工程與地下建設協同、分階段效果評估、污染土壤轉運處置監管等方面進行探索,形成了一批有益經驗。
為適應城市更新和産業升級步伐,推動污染地塊安全高效再利用,我部會同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問:《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共五個部分十一條,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一個目標、三個重點、一個保障”。
“一個目標”即以保障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為核心目標,遵循風險可控、程式規範、時序優化、協調協同的原則,通過做好污染地塊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合理銜接,確保地塊安全高效再利用,綜合提升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個重點舉措”包括:一是強化調查與規劃用途銜接,引導“以用定治”。強調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結合地塊規劃用途有序開展,調查結果也可作為合理確定規劃用途的重要依據。二是做好建設與修復銜接,推動“治用協同”。推動開發建設方案與修復方案協同編制,鼓勵將風險管控或修復工程與後續開發建設中的相關工程合理銜接,優化施工組織,避免重復建設。三是保障安全利用,鼓勵“以用促治”。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轉運並達到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的原址地塊,明確可按程式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加快推動再開發利用。同時明確污染土壤轉運和異地處置全過程跟蹤監管要求和各方責任,明確修復達標後擬進行再利用土壤的使用場景和監管要求。
“一個保障機制”即通過強化數據管理、加強部門聯動、壓實各方責任、完善標準體系、鼓勵試點探索等,保障政策落地。
問:污染地塊環境修復在哪些方面可與開發建設做好銜接?
答:污染地塊要在嚴守法律法規和環境安全底線的基礎上,做好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銜接,優化流程、縮短週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是在調查階段與規劃有序協同。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與地塊的未來規劃用途、開發建設方案緊密結合,可根據規劃佈局和開發時序科學劃分調查和評估單元。
二是在方案設計階段一體融合。統籌考慮建設開挖深度、開發佈局及建築物參數等因素編制修復方案,將修復所需的止水帷幕、基坑支護、污染土壤清挖範圍與深度等,與建築物地基處理、地下空間開挖等同步設計、統籌安排。
三是在工程實施階段同步作業。修復工程施工階段,嚴格按照經科學論證並完成備案的修復方案,將修復工程中的土方開挖、地下水抽提等施工作業,與開發建設中有關工程在時序和空間上合理銜接。
四是在效果評估階段優化創新。涉及異地修復的地塊,在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轉運並達到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且具備安全利用條件後,可按程式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並充分銜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以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等程式,加快審批。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指導意見》落地實施?
答:一是做好宣傳解讀。《指導意見》是服務環境治理和城市發展的重要文件,我們將在做好宣貫解讀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跟蹤指導,激發地方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政策落地生效。
二是完善配套標準。加快組織研究制修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相關技術導則標準,充分考慮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銜接的特點和節點,細化技術要求。
三是深化部門協作。推動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健全跨部門資訊共用、聯合評審、協同監管機制,指導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制定相關管理文件,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後一公里”。
四是鼓勵地方探索。加強跟蹤調度和指導幫扶,支援基礎好、積極性高的地方依法依規開展“環境修復+”其他方面探索,及時總結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