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通知》發佈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6年,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際社會在《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框架下達成《基加利修正案》,將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管控範圍。2021年,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宣佈中國接受《基加利修正案》,開啟了我國協同應對臭氧層損耗和氣候變化的歷史新篇章。為對接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夯實履約法律基礎,2023年,國務院公佈新修訂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聯合有關部門印發《中國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2025—2030年)》(以下簡稱《國家方案》),明確國家履約時間表和路線圖,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和HFCs全鏈條管理。
為貫徹落實《條例》《國家方案》,生態環境部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ODS和HFCs管理要求,強化監督執法,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通知》是履行議定書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的重要舉措,對保障履約目標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簡要介紹《通知》的管控範圍?
答:從物質看,《通知》管控的ODS和HFCs是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以下簡稱管控物質)。從用途看,包括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從環節看,實施生産、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全鏈條管理。
其中需要説明的是,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製冷空調設備或製冷空調系統的製造、建設或安裝服務單位(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除外),以及使用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噴塗施工)企業應申請使用備案。使用復配後溶劑(除塵劑)、實驗室使用已提純分析試劑、半導體企業使用已提純電子特氣,不屬於《通知》管控範圍。報廢處理單位是指從事含管控物質的製冷空調設備、製冷空調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報廢處理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企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
問:《通知》提出哪些全鏈條管理要求?
答:一是實施配額許可和備案管理。對生産單位和部分使用單位實施配額許可管理,對銷售、其他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實施備案管理。其中,銷售、使用單位需按年度申請備案,首次備案可隨時申請,後續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請次年備案。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一次備案,長期有效。
二是規範副産管理。副産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生産單位及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裝置設計使用量)超過1500噸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副産三氟甲烷(HFC-23)的單位應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産設施副産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技術規範》進行規範化監測和計量,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同時採取必要措施減少HFC-23無組織排放。
三是建立健全資料保存和數據報送制度。所有單位應完整保存有關生産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通知》附件中明確了原始資料清單表。生産、銷售、使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在消耗臭氧層物質資訊管理系統按要求報送管控物質數據。
需重點強調的是,管控物質的購買和銷售行為只能在符合規定的單位之間進行。銷售單位只能向已取得生産配額的生産單位和已備案的銷售單位購買管控物質,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額或已備案的銷售、使用和維修單位銷售管控物質,不得向個人銷售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此外,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相關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資訊,不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及時登出,否則都需按要求及時報送數據。
問:如何做好《通知》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做好宣傳解讀。聚焦《通知》的管控範圍、具體要求和管理措施等,組織開展專題培訓,邀請行業專家進行系統解讀,廣泛深入開展宣傳活動。
二是強化資訊支撐。進一步優化消耗臭氧層物質資訊管理系統,不斷完善功能模組,強化數據匯總分析與動態監測能力,為精準監管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嚴格監督管理。充分運用自動監測、多部門資訊篩查、大數據分析、現場核查等手段,增強問題線索發現和識別能力,嚴肅查處違法行為。
四是加強指導調度。通過定點聯繫、重點幫扶、定期調度等方式,推動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能力提升,確保《通知》落地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