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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業等污水污染風險防範 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答記者問

2026-08-17

2026-08-17 [列印] 字號:[大] [中] [小]
  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業等污水污染風險防範 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同志就《通知》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一些工業企業及園區、畜禽養殖場等與農田相鄰,污水排放管控不到位,農業灌溉用水安全隱患不容忽視。2025年以來,安徽蚌埠、貴州烏江支流等地相繼發生相關企業污水影響農業灌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成為群眾身邊水體保護治理亟待破解的民生痛點。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群眾身邊水體保護治理行動方案》相關要求,加強農田等區域周邊工業企業和園區廢水排放監管,更好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加快解決群眾身邊的急難愁盼,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編制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通知》以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為核心,以源頭預防、過程把控、末端監管為主線,推動構建跨部門、全週期的風險防控體系。
  源頭預防方面,依託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手段,優化相關建設項目佈局,從準入環節減少污染向農田傳導隱患。過程把控方面,緊盯污水排放關鍵環節,推動治污設施建設改造、開展問題排查整治、完善污水排放管控要求,壓實園區、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末端監管方面,通過加強企業排水和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強化部門間協作和資訊共用,加強灌溉水質監管,確保問題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通過提升監管效能、深化行刑銜接,依法打擊污染環境犯罪。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通知》從空間佈局、排污管控、水質保障、監管執法等四個方面明確相關舉措。
  一是優化空間佈局,從源頭阻斷污染隱患。綜合應用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手段,完善農田周邊、喀斯特地貌等風險較高地區,以及排放全鹽量、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徵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準入要求,嚴防化工園區轉移帶來的環境風險。
  二是加強污染源頭治理,規範污水排放管控。推進農田周邊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升級改造,鞏固沿江化工企業搬遷整治成效。開展農田周邊涉水問題排查,有序推進整治。開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完善特徵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並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三是加強監測及資訊共用,強化農業灌溉用水保障。壓實企業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強化農田周邊排污口常態化監督監測。2026年年底前出臺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監測技術指南,指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農業灌溉用水監測計劃,加強灌溉期水質監測。加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協作,明確灌溉用水期資訊通報、數據共用、應急處置等要求。
  四是深化監管執法協同,做好宣傳引導培訓。加大現場執法力度,重點整治利用溶洞、滲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業廢水、畜禽糞污等行為。加快構建“空天地”一體化監測網路,加強工業園區、集聚區以及畜禽養殖企業排污口、雨水口監管。加強執法司法聯動和資訊共用,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培訓,提升企業守法自覺和基層履職能力。
  問:相較於以往監管要求,《通知》在工業等污水管控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舉措?
  答:《通知》對標農業灌溉用水水質要求,既考慮污水本身排放特徵影響,又考慮外部環境變化帶來的環境風險,提出了針對性工作舉措。
  一是強化環境風險評估。針對工業企業及園區周邊存在農田灌溉渠道的,《通知》要求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銜接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充分考慮特徵污染物對農業灌溉用水影響,重點關注因水文、氣象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工業企業及園區排水對農業灌溉産生的不良環境影響。
  二是完善特徵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對於工業企業排放全鹽量、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徵污染物可能影響下游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要求開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加強排放管控。近期,我部配套出臺了《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指導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園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是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通知》要求,以入河排污口為抓手,全面排查農田周邊工業企業及園區、畜禽養殖企業等污水排放和支流溝渠等水質情況,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治方案並依法依規推進有序整改。推動利用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工業園區、集聚區以及畜禽養殖企業排污口、雨水口監管。
  四是抓住農業灌溉關鍵期。《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計劃,對工業園區周邊灌溉用水,灌溉期原則上至少開展2次監測,包括臨播種前、作物生長關鍵期(如幼苗期、水稻分蘗期等)。備用或長期未使用的灌溉渠道,投入使用前開展水質監測。
  五是加強執法司法聯動。《通知》明確,對於違法排放污水危害農業灌溉用水安全並造成重大影響的,做實做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協同,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
  問:如何保障《通知》要求落地實施?
  答:一是實行清單化閉環管理。組織各地全面排查農田周邊工業企業及園區、畜禽養殖企業風險隱患,建立問題清單,實施拉條挂賬、銷號管理,有序推進整治工作。
  二是加強配套技術體系保障。加快編制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監測技術指南,統一規範監測標準;督促企業嚴格執行自行監測要求;組織開展基層業務宣傳培訓,提升一線風險防控處置能力。
  三是及時開展跟蹤評估。組織梳理各地工作推進中的亮點和堵點難點,總結提煉可複製可推廣的好經驗好做法,加強工作滯後地區指導幫扶,對各地反饋的共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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