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是不同時期污染源管理的重點對象。
2007—2017年間,原國家環保總局及原環境保護部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環發〔2005〕100號),每年發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能力10000噸/日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廠等。各地環保部門...
依據《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重點排污單位需要披露環境資訊。對應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其中的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噪聲重點排污單位需要披露環境資訊。
《排放源統計調查産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21年 第24號)。該手冊以“二污普”産排污系數為基礎,適度調整完善後向社會公開發佈。按排版放源類型,分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及移動源五冊,各冊明確核算方法使用範圍,核算方法技術內容,包括所採用的監測數據法、産排污系數法及物料衡演算法,以及産排污系數法和物料衡演算法所採用的系數手冊等...
生態環境部每年組織編制發佈《中國生態環境統計年報》,主要反映全國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生態環境管理等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廢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廢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産生及處理情況、生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等情況。可通過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公開出版的中國生態環境統計年報中獲取有關數據表,也可通過生態環境部官網查詢主要文字和圖表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廢水排入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不納入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管理範疇。建設項目廢水排入工業園區或其他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如污水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階段已核定總量指標,在污水處理廠運作中未超過總量指標的情況下,項目廢水無需單獨申請總量指標;若污水處理廠總量指標不足,項目廢水需核定總量指標...
相關行業範圍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最新版本確定。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火電建設項目(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應來源於本行業,熱電聯産機組供熱部分、垃圾焚燒發電廠及生物質發電廠的總量指標可來源於其他行業。火電機組可替代總量指標原則上不得用於其他行業建設項目。根據《關於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規定,“先立後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技改項目建設單位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章節列出詳細測算依據,提出總量指標需求。已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單位,技改項目未超出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的,可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復的污染物總量指標需重新落實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