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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2024-01-06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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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0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背景。
  答: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是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舉措。為推動保護臭氧層工作,國際社會于1987年達成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明確了受管控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範圍以及締約國分階段淘汰受控物質的目標要求。我國自1991年加入《議定書》以來,認真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積極採取措施淘汰受控物質,大力推廣綠色低碳替代技術,履約情況受到國際社會普遍讚譽,樹立起了負責任大國形象。
  為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好履行國際公約義務,2010年國務院制定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産、使用、銷售、回收、再生利用、進出口等環節的管理措施均作了明確規定,構建了全鏈條的管理制度。《條例》施行10多年來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更加規範、有力,成效更為顯著。
  2016年10月,《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簡稱《基加利修正案》)。2021年4月,習近平主席宣佈中國已決定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同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對我國正式生效。為與國際公約對接,有必要對《條例》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通過修改《條例》,進一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提升監管效能,強化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修改後,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有力促進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新的貢獻。
  問:這次修改《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修改《條例》的總體思路非常明確,就是堅持突出重點,聚焦與國際公約對接、完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強化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修改內容,著力增強針對性實效性。
  問:在對接國際公約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基加利修正案》將氫氟碳化物納入《議定書》受控物質範圍。氫氟碳化物雖不直接破壞臭氧層,但具有高全球升溫潛能值,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管控的溫室氣體之一。適應這一變化,這次修改將《條例》所稱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界定為“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不再保留“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將氫氟碳化物納入受控清單。二是《基加利修正案》對氫氟碳化物設定的目標是逐步削減而不是淘汰,據此將《條例》中的“《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修改為“《中國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國家方案》”,這樣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問:從哪些方面進一步完善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措施?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條例》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單位不需要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情形,但對這類不領取許可證的單位如何管理,措施不夠明確。有鋻於此,《決定》將這類單位納入《條例》對消耗臭氧層物質銷售單位等實行的備案管理範圍。實際執行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行線上備案,不會加重企業負擔。二是對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明確要求其按規定對所産生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直接排放。三是為提升監管效能,規定生産、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以及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消耗臭氧層物質數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上述措施都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的實際需要作出的規定。
  問: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完善法律責任是這次修改《條例》聚焦的重點內容之一。一是對這次修改中補充規定的管理措施,相應明確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例如,針對將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於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二是加大處罰力度,完善處罰種類,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部分違法行為增加了責令停産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處罰。三是明確對因違反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記入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問:除上述主要修改內容外,對《條例》還作了哪些修改?
  答:除上述主要修改內容外,還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等情況,對《條例》中有關部門名稱等表述作了相應調整。比如,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修改為“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修改為“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等。
  問:在抓好《決定》的實施方面有哪些考慮和安排?
  答:主要有以下考慮和安排。一是深入組織普法宣傳和培訓。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方面,採取多種形式做好《決定》的宣傳解讀和培訓等工作,使有關各方充分知曉和準確掌握《決定》內容,為《決定》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二是完善有關配套規定。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履約國家方案和有關受控清單,制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等方面的具體管理辦法,把《決定》的內容進一步落實落細。三是加強監督檢查。不斷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水準,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切實做好《決定》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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