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技改項目建設單位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章節列出詳細測算依據,提出總量指標需求。已獲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建設單位,技改項目未超出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的,可繼續使用,不足部分及未批復的污染物總量指標需重新落實可替代總量指標來源。
在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中,對區域削減措施與總量指標關係進行了解答,重大建設項目現階段既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要求,又要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區域削減措施完成後,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完成的削減措施和減排量使用情況形成管理臺賬,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
根據現行標準《生物多樣性觀測技術導則 淡水底棲大型無脊椎動物》(HJ710.8-2014)要求,底棲大型無脊椎動物的空殼也可以作為“可識別物種”和“可計數個體”,一併納入“物種數”和“個體數”統計之中。
國管海域的全部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生態環境部審批。位於省管海域的列入《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項目環評文件由生態環境部審批。地方事權的項目環評由沿海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確定審批層級。
根據《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並且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因此需要根據建設項目主體建設位置,以及與海岸線的位置關係,判斷是否為海洋工程。涉及海洋工程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五十四、海洋工程”有關規定,確定環評類...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四十三、水的生産和供應業”中“96海水淡化處理463;其他水的處理、利用與分配469”相關規定,海水淡化工程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在生態敏感區內進行海水養殖圍堰余壩拆除,可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海洋生態環境》(HJ1409-2025)表1和附錄B.1表,結合項目具體的施工行為,確定評價工作等級。
若擬建項目建設內容及環境影響均不涉海洋生態環境,則環境影響報告書可按陸上相關要素、專題及行業導則編制;若建設內容及環境影響涉及海洋生態環境,則應同時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海洋生態環境》(HJ1409-2025)相關要求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