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環境空氣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攜帶型氣相色譜儀技術要求》等10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和《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現批准《環境空氣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攜帶型氣相色譜儀技術要求》等10項標準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並予發佈。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環境空氣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攜帶型氣相色譜儀技術要求》(HJ 1483-2026);
二、《水質 11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線上預處理/電感耦合電漿體質譜法》(HJ 1484-2026);
三、《水質 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 1485-2026);
四、《水質 26種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液液萃取/氣相色譜法》(HJ 1486-2026);
五、《水質 11種氨基甲酸酯類農藥的測定 柱後衍生-高效液相色譜法》(HJ 1487-2026);
六、《水質 8種酰胺類農藥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488-2026);
七、《環境空氣 11種惡臭污染物的測定 罐採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489-2026);
八、《固定污染源廢氣 銅、鎳、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1-2026);
九、《固定污染源廢氣 銅、鎳、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2-2026);
十、《土壤和沉積物 銅、鉛、鉻、鎘、鎳元素總量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1-2026)。
以上標準自2027年1月1日起實施。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鎳、鎘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執行《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1-200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1-2001)的相關規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鎳、鎘的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不再執行《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200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2001)的相關規定。
以上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26年8月12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8月12日印發